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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货物进口清关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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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联网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部联系人:龙先生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快我国海关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衔接的步伐,支持、促进我国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展览品暂准进出口方面使用通用的国际海关单证《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取代海关报关单。ATA单证册包括出口、进口、复出口、复进口以及过境报关六个单页,可用此册办结两国海关之间报关手续。进出境展览品系指:
    1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2为示范展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为举办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或类似活动而进境的货物,按展览品进行监管。
    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展览品自进境起到复运出境止;出口展览品自出境起到复运进境向海关核销止,都应在海关监督管理之下。
    外国来华和我国出国举办展览会,根据不同性质都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具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资格的法人负责举办。一般情况下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的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举办。
    一、外国来华展览会进出口展品的报关
    来华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览地海关。由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输代表负责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不单独接受其他展商个人的申报。进口展览品的报关手续如下。
   (一)举办单位应会同报关、运输代理于展览品进境前,持下列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国家主管机关对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
    2主办单位注册登记表;
    3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4报关、运输代理委托书;
    5海关认可的担保,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6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二)展览品进口前,应向展览地海关提供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详细列明展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箱号等,并按顺序编号,合订成册,清单如用英文,
应译成中文对照填写。
   (三)凭ATA单证册进口展览品,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属我国法令、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如商品检验、药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天线电管理等展览品进口时,展方应向入境地海关直接递交驻展览地海关签发的通知单,以及运单、装箱单等报关,经海关审核后,按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展览场地。
    展品运至展览场所后,展方应及时通知驻场海关,同时申报准备开箱的时间,并在海关查验时派人到场。对展览所用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事先交海关审查同意后,方得使用。展品中如有根据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受管制的物品,展方应事后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得使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者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口或者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四)展览品展出时,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移出展览会场所,其他物品按以下办理。
    展方运进为展览会招待用的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应照章征税。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品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上述货物,需超出限量进出口的,超出部分应照章纳税。
   2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当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3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4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5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2、3)所述物料、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复运出境,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征税,4所述物品,展览会结束后需留在国内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对印刷品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五)展览品出售。对进境展览品留在国内销售的,应由主办单位或有关购买单位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凡出售给外贸(工贸)公司或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单位的,由购买展品的公司、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出售给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外交官或其他驻华机构、人员的,由该机构或人员办理进口手续;出售给其他国内单位、个人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办理出售展品进口手续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件,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上述进口手续办妥后,海关放行有关展览品。
   (六)展览品转异地续展时,展方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填写《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随附装载清单,按转关运输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运手续。
   (七)展览品赠送。作为礼品或样品赠送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应向展出地海关提供列明品名、数量、价值、受赠对象等内容的展品赠送确认书,由受赠对象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样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
    展览品放弃。对展出后放弃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应向展出地海关提供列明名称、数量、价值和处理方法的放弃展品清单。有接受单位的,由接受展品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对无接受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将放弃的展品交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或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按照进口同类产品照章征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八)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时,展方应向驻场海关递交“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装载清单》一式二份,按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展览会或类似活动中展出或使用的暂准进口货物,其复运出境的期限应为自暂准进境之日起的6个月,延长期限需报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展品在复出境时,如ATA单证册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我国海关在接受他国海关出具的证明货物已远离我国关境的凭证时,我国海关按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收取调整费
    展览会结束后,展方应于10天内将全部展品的处理情况开列情册一份(或利用原向海关备案的展品清册逐项注明),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并退还保证金或注销保证函。
    二、出国展览会展品的报关
    在国外举办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主办单位注册登记表、主办单位的报关运输代理委托书等有关文件到展览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展览品的出口报关
    出国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展品出口报关时,出展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地海关交下列单证:
    1填写《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
    2对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展品,属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
    海关在审核并履行担保手续后,在清单上注明查验放行情况和日期,一份由出境地海关留存,一份转出展单位所在地海关。
    为出国举办展览会所需运出的展卖品(既展又卖,展品则只展不卖)、小卖品,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在出境展品清单中注明,对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提供出口许可证,对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商品,还应缴纳出口关税。
   (二)展品复运进口的报关
    出展品复运进口时,使用原《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报关。
    经入境地海关审核查验后,在ATA单证册海关批注栏内签注查验放行情况和日期,留存凭证。
   (三)展览品复运进口后的核销
    出展单位在展品复运进口后,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展品的销案,核销时应将展品在外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我驻外机构等情况向海关报明,对在外出售的展品应当另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
   (四)展品容器内不得装入个人物品和非展品。展出单位在外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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